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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地区农转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办理是一项重要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以下是办理农转非所需的基本材料和流程解析:
### 必备材料:
1. "户口簿":原农业户口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居民身份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迁移证":由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4.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原农业户口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书。 5. "房屋产权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兴安地区有房产,需要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6. "就业证明":在兴安地区有稳定就业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 7. "收入证明":证明申请人有稳定收入,能够承担非农业户口的生活费用。 8. "计划生育证明":如果申请人有子女,需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9. "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1. "咨询了解":首先,申请人需要到当地公安局户籍科或社区居委会咨询农转非的相关政策和流程。
2. "准备材料":根据咨询结果,准备上述必备材料。
3. "提交申请":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当地公安局户籍科或社区居委会提交农转非申请。
4. "审核材料":公安局户籍科或社区举报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需要的证明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高、中级职称证书。
2、岗位受聘的证明材料。
3、学历证书。
4、任职证明(任命书或任职材料)。
5、获得奖励或荣誉证书的材料。
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证明材料需要上述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还应补充下述材料:
1、结婚证书及随转人员的农业户口卡。
2、随转在校子女的学校证明。
3、随转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有病子女需有县、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1975年1月1日出生后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5、本人是独生子女,需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6、办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随转子女,需有前妻(夫)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材料。
注:以上证明材料,应报原件,同时报送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洁,规格整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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